贵州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有关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现就加强贵州省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取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规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除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外,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 2%,采购人可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鼓励采购人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综合考虑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历史履约情况、质疑投诉处理情况和经营状况等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二、全面自查清退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应当立行立改、及时清退,抓好整改落实,确保2022年8月31日前清理清退完毕。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按规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程序上缴同级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滞留投标保证金排查清退工作,完善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机制,做到应退尽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的监督管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督导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相关工作,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对违规收取、挪用、截留、无故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督促整改,必要时启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9日